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政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依法組織生產,沒有非法、違法行為;
(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產系統健全完善,運行正常;
(五)礦井(采場)生產布局合理,生產技術裝備等符合規定;
(六)有完備的設計、圖紙等資料。
第三條 煤礦核定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按330d計。
第四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主要生產系統(環節)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
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統、副井提升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井下運輸系統、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和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礦井壓風、防火、防塵、通信、監測監控、降溫制冷系統能力和地面運輸能力、選煤廠洗選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開采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煤層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水文地質條件極復雜、礦井開采深度超過1000m或水平距離單翼超過5000m的煤礦,在核定礦井生產能力時取安全生產系數0.95。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超過26℃但未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礦井通風系統生產能力核定時,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計算;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超過30℃但未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礦井通風系統生產能力核定時,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發生沖擊地壓或經鑒定為嚴重沖擊危險的礦井采掘工作面必須采取綜合監測和各項卸壓措施,核定該煤礦生產能力時取安全系數Kc,Kc按實際考察的煤礦沖擊地壓的強度、頻次和產量的關系取值,一般取0.70~0.95。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防沖責任體系,設置專職防沖隊伍,建立健全礦井和采掘工作面預測預報系統,裝備具有吸能防沖功能的超前液壓支架,具有完備的防治機具,配備職工個體防護用具,制定防沖規劃并開展防沖研究。
露天礦主要核定穿爆、采裝、運輸、排土等環節的能力。防塵、防排水、供電、邊坡防護、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第五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為:
(一)30萬t/a以下礦井,按標準設計檔次劃分;
(二)30萬t/a至60萬t/a礦井,以5萬t/a為一檔次;
(三)60萬t/a至120萬t/a礦井,以10萬t/a為一檔次;
(四)120萬t/a至600萬t/a礦井,以30萬t/a為一檔次;
(五)600萬t/a至1000萬t/a礦井,以50萬t/a為一檔次;
(六)1000萬t/a以上礦井,以100萬t/a為一檔次。
(七)露天煤礦,以100萬t/a為一檔次。
生產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準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年度通風能力,可作為礦井通風系統的核定生產能力。
第七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所用參數,必須采用已公布或批準的生產技術指標、現場實測和合法檢測機構的測試數據。
第二章 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八條 煤礦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準:
(一)有依法認定的資源儲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實或檢測的資源儲量數據;
(三)采區回采率達到規定標準;
(四)安全煤柱的留設符合有關規定;
(五)“三個煤量”及抽采達標煤量符合要求,按規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須達標并實現抽、掘、采平衡;
(六)上行開采及特殊開采的批準文件;
(七)厚薄煤層、難易開采煤層、不同煤種煤質煤層合理配采;
(八)按規定批準的資源儲量的增減情況(注銷、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入、轉出等);
(九)無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第九條 提高煤礦核定生產能力應有資源保障,核定生產能力后的礦井服務年限應與煤礦設計規范一致。實施機械化改造的煤礦核定后的服務年限僅作為參考依據。
第三章 提升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條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統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升系統設備、設施配套完整,符合有關規程規范要求,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并出具報告;
(二)提升系統保護裝置完善、運轉正常;
(三)提升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每日強制性檢查和維護時間應不小于4h。
第十一條 主井提升系統核定生產能力的范圍及運行時間: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從主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時間16h計算。采用定量裝載并實現數控自動化運行、提升機滾筒直徑在2m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帶式輸送機提升且設有井底煤倉的主井,每日提升時間可按18h計算。
第十二條 主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一)主井采用箕斗、礦車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 A—主井提升能力,萬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時間,按第十一條規定選??;
PM—每次提升量,t/次;
k—裝滿系數。立井提升取1.0,當為斜井串車或箕斗提升時,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勻系數。有井底煤倉時取1.1,無井底煤倉時取1.2;
k2—提升設備能力富余系數,取1.15;
T—提升1次循環時間,s/次(現場實測時,取3次實測的平均值)。
(二)主井采用帶式輸送機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式中 A—年運輸量,萬t/a;
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動堆積角(θ) |
25° |
30° |
35° |
||
k |
帶寬 (mm) |
650 |
355 |
390 |
420 |
800~1000 |
400 |
435 |
470 |
||
1200~1400 |
420 |
455 |
500 |
||
1600~1800 |
|
470 |
520 |
||
2000~2200 |
|
480 |
535 |
B—輸送機帶寬,m;
v—輸送機帶速,m/s;
C—輸送機傾角系數,按下表取值:
傾角 |
2° |
4° |
6° |
8° |
10° |
12° |
14° |
16°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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